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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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顏信緯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被告 林俊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8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狀及民事準備㈡狀送達被告林俊男之回執到庭(即追加之訴聲明中關於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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