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549號原告 楊文祥
傅新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德銀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徐義明 之最新戶籍謄本(依其手抄戶籍謄本之身分證字號、年籍、住址均查無其個人資料)。
二、被告 彭成偉 依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記載業於民國93年10月16日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倘有其繼承人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更正後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