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豐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及法務部103年9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304540770號函意旨,再向法院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是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