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林冠宇 被告 洪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7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