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 陳又瑜 被上訴人 陳文政
陳柏州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292元(即房屋價額70萬8800元÷381.8平方公尺×101.78平方公尺=18萬8951元,加上不當得利金額12萬1929元、11萬1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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