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詠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詠詮工程有│華南銀行華│104年12月4日│100,000元│MD0000000││││限公司│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