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1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1784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法定代理人丙○○
4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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