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2號原告 張彩宣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建徵 、 呂吳瑞娘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