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林牡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柳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佔用系爭2筆土地之面積各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各自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