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溫培安 相對人 邱欽陽 被繼承人 賴美燕 生前最後住所: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64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邱欽陽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賴美燕之債權人,而債務人賴美燕死亡後,其繼承人邱欽陽聲明限定繼承並陳報財產清冊,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案進行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美燕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資料等影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邱欽陽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及陳報財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9年度繼字第643號受理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限定繼承人邱欽陽原提出之書狀文件中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記載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限定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部分之個資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