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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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第一村第六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國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一飛 、 劉治安 、 張小群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