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吳苡甄 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相對人 吳麗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固準用非訟事件法,而未有訴訟救助之規定,惟為貫徹憲法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可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允宜類推適用訴訟救助之規定。此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之家事非訟事件,現由本院
105年度監宣字第141號事件審理中,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書通知書(全部扶助)、兩造之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殘障手冊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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