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請人 賴欣 如相對人 賴弘晉 (SANGWORNRAKSAW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2人間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書通知書(全部扶助)、審查表、彰化縣大村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兩造之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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