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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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葉鴻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七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89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84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經本院以88年度存字第932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並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案號: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659號,後併入本院87年度執字第2717號執行事件)。嗣該提存物經本院92年度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為25,000元,並經本院以93年度存字第170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案號:本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46號),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而為取回擔保金,並聲請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號催告行使權利事件,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
893號民事裁定、93年度存字第170號提存書、強制執行事件併案通知函、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101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及未行使權利之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明屬實。次查,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職權查明收案紀錄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