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賴恭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