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5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施鍠瑋
被   告  黃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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