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高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5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博昭┌────────────────────────────────────────┐│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蘇錦源板信商 銀嘉│100年10月30│69,188元│JY0000000│││││義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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