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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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樺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嵩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5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姵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樺星有限公│京城商業銀│100年11月12日│465,791元│0000000││││司│行 竹崎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