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川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4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奕川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以下簡稱該罪為第①罪);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下分別簡稱該2罪為第
②、③罪),上開第①、②、③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上開等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0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1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