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碩倉(原名蔡永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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