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慧萍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439元【房屋課稅現值138,800+(土地公告現值27,500×815×127/10000=284,63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