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陳國軒 被告 陳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8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700元×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1=68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