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文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重核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陳建文前因竊盜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781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