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方啟明
方謙 二 方博文 方秋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俞貴鳳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
000元(計算式:40×22800=91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請提出被告鄭俞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