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 陳秋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被告 陳元在
陳清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坤漳 被告 陳建祐
陳來春 陳宣祐 陳新枝 陳菊蕊 陳慶華 陳金墻 陳勝雄 陳勝文 蔡維城 陳芳明 陳世賢 張蓮珍 林美雲 陳豊輝 陳豊中 陳月英 陳堅順 (即 陳貴士 之承受訴訟人) 林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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