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轉│有││臺││臺│││臺│8││││讓三│期已│4初│中│偵9│中│訴8│9│中│訴0│1│執1││毒級│徒執││地│0│地│0││地│4││9││品│刑行││檢│9│院│4││院│1││4│││六│4│署│7││1││││││││月│││││││││││││││││││││││││││││││││││││├──┼──┼────┼─┼────┼─┼───┼────┼─┼───┼────┼────┤│販│有六│4初│臺│偵9│臺│上8│5│最│5││執4││賣二│期月││中│0│中│訴6││高│台9│36│4││毒級│徒││地│9│高│7││法│上9││7││品│刑│4│檢│7│分│1││院│││2│││七││署││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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