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四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尚有如下之裁判費應行補繳:
㈠上訴人於原審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甲○○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捌萬玖仟柒佰元部分,裁判費捌佰玖拾柒元未據繳納。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伍拾壹萬零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伍拾玖元除已繳伍仟貳佰零伍元外,餘貳仟肆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
上述二者合計叁仟叁佰伍拾壹元,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沈建興~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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