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殺人罪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