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9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搶奪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相符,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羈押執行中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知錯,對社會大眾感到抱歉,其家中姑母年邁身體不好欠缺人照顧,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押。本件被告甲○○雖已經本案判刑,然被告甲○○所犯之犯行次數甚多,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茲因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