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15號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附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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