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國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欽維 (更名: 張鈞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7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