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陳時輝 被告 蔡秀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