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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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陳金德 被告 楊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1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