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雲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96號、98年度調偵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DVD光碟壹套(共叁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501號被告王雲鳳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扣案之盜版DVD光碟1套(共3片),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王雲鳳於民國98年4月30日上網刊登販賣盜版光碟訊息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規定,以98年度調偵字第50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韓劇「綜合醫院」DVD光碟片1套3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