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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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六○號再抗告人 吳瀛洲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吳瀛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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