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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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551號聲請人 施君翰
施姵君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施林綉 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施林綉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即孫輩),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子輩) 施信旭施玉琴施伯勳周施玉鳳 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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