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鄰地使用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賴誌祥 被告 李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74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屋頂面積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382元=114,6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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