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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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請人 李金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係「簽發」或「持有」系爭票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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