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蔡宜庭 上開當事人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9萬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又查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為財產上之請求,並未提出有關證據(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稅單),證明該財產之交易價額,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計算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並補正有關之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自行計算後並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