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請人 梁世慶 上列聲請人梁世慶因與相對人 鄧麗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梁世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及利息起算日爲「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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