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高炳煌 被告 高炳東
高鳳珠 金志明 金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