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區○○路○○巷○號6樓之1,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
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