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馬夏娃
代 理 人 史雙全 律師
相 對 人 詡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煌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
存在事件(本院102年度潮簡字第379號),聲請人係中度
殘障人士,且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等情。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身心障礙手
冊、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潮
簡字第379號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
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