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許喬貞
       許茂仁
       許鈴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4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17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許喬貞於民國92年7月22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許茂仁、許鈴文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131,639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4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
95年7月1日,詎借款人自101年6月29日起即不為清償,
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又被告許茂仁、許鈴文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
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