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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