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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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7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李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