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被上訴人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上訴人勝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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