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上訴人 陳文鄉 被上訴人 鄭景方
鄭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88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50.31㎡×20,516元/㎡=1,032,160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占用面積29.84㎡×20,500元/㎡=611,720元)=1,643,88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