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嘉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