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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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5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盟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黃盟彬提起抗告意旨略以:㈠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法院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
其外部與內部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民國94年2月2日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外,尚重教化之功能,而非僅在實現報應定義之觀念。而參照各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如販賣毒品,5個15年計75年,法院定其應執行18年6月;又如強盜案件,受刑人犯普通強盜案件6件,分別判刑5年6月(計33年),法院定應執行6年半左右。再諸如①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裁判,恐嚇與詐欺等罪共116件,恐嚇取財7件各處6月(計3年6月)、詐欺罪109件各判3月(計20年7月),共24年1月,定其應執行刑為3年4月。②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192號刑事判決,被告所犯27次詐欺罪分別判刑時合計30年7月,定應執行刑為4年。③基隆地院96年易字第538號竊盜案38件,判處8月符合減刑為4月,共計38件(合計為12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3年。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決科處之刑罰共132年8月,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為8年。㈡抗告人雖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一再觸犯法紀,然所
犯係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危害自身健康之自戕行為,對他人權益不至於有直接之侵害,且對社會秩序並無嚴重危害,可非難性較低,且抗告人之犯罪時間係於107年至108年間,均屬同期間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此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原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態樣、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上開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公平性無違。且原裁定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及編號11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原審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並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3頁),原裁定附表編號10、編號11之備註欄記載「編號10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09年度執更字第2733號)」,顯屬誤繕,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又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核上開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8年8月,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10及編號11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3月(計算式=5年5月+7月+3月)。而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係在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8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越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及編號11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3月,而未違法律規範之目的、原則及法秩序;其裁量權之行使,合法適當,應予維持。
㈢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空言泛指原裁定所定應執
行之刑過重,違反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然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已如前述,自不得僅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且審酌抗告人之前即有多次施用毒品與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之刑事前案紀錄,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犯罪,而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是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核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法律秩序理念、法律規範目的,且未悖於比例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其裁量權限之行使。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調查,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定應執行刑所應遵守之抽象法律規範任意闡釋,片面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改為從輕定應執行之刑,並無理由。
㈣抗告意旨雖援引其他案件所處之刑,於定應執行刑時大幅減
輕刑度而認原審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違反刑罰之公平性,惟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不同個案具體情節不一,故法院於不同案件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輕重,自不能任意單純比附援引他案定應執行之情形。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作為請求減輕應執行刑之理由,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其外部性界限之範圍,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尚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情形,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附表:受刑人黃盟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共3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6年7月22日、②106年8月14日、③106年8月23日①106年7月22日、②106年8月14日、③106年8月23日107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3、284、28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3、284、28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6號108年度訴字第376號108年度易字第1000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76號108年度訴字第376號108年度易字第10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108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98號(108執緝167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99號(108執緝167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92號(108執緝1674號)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109年度執更字第999號;108年8月31日至114年1月30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7日14時1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7年9月17日14時1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7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08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08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8號108年度訴字第38號108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108年4月3日108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108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3日108年7月3日108年9月24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19號(108執緝1675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69號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109年度執更字第999號;108年8月31日至114年1月3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3日108年4月5日108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61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1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2號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108年11月20日108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2號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108年度訴字第21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7日108年12月9日108年1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3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5號(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109年度執更字第999號;108年8月31日至114年1月30日)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2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72號108年度訴字第2872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72號108年度訴字第28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5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60號